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02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李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2刑初557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瑞,男,1997年12月18日出生,彝族,中专文化,系农民,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7年1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7〕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瑞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瑞伙同杨剑龙、王超(另案处理)于2016年10月7日14时许,在本市五华区大塘子村511号门口,盗窃了被害人梅某的台铃牌电动车一辆,鉴定价格为2800元,后销赃挥霍。被告人李瑞2017年10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认为对被告人李瑞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李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没有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明:2016年10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李瑞伙同杨剑龙、王超(另案处理)在本市五华区大塘子村511号门口,盗窃了被害人梅某的台铃电动车一辆(型号:TDR554Z-B),鉴定价格为2800元,后销赃挥霍。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以下证据印证:1、被告人李瑞户籍证明及供述;2、抓获经过;3、被害人梅某报案材料及陈述;4、同案杨某某、王某2供述;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价格认定协助书、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情况说明等。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经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瑞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二、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钱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谭 山书 记 员 王智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