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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申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朴明福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朴明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朱炳哲,白京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申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朴明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东,吉林王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连山路40号。负责人:史航,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清。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清远。原审被告:朱炳哲。原审被告:白京浩。再审申请人朴明福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朴明福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本案送达程序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对起诉、开庭、判决等一无所知,一审法院的留置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2008年12月7日至2013年11月28日一直在韩国工作,这期间申请人只是在2011年12月3日至2012年1月28日回国过春节,其他时间从未回过中国。综上,请求将本案进入再审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8月10日,一审法院向申请人送达开庭传票,传票显示“被告拒签”。申请人提供的护照及出入境记录查询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此期间没有在国内,不存在拒签情形,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缺席判决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十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春明审 判 员  李 炜代理审判员  王宏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禹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