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胡建武、袁秉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武,袁秉成,袁存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139号申请执行人:胡建武,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山西省大同市。被执行人:袁秉成,男,194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所在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袁存贵,所在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91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袁存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存贵。但被执行人宋永青、袁秉成、袁存贵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袁存贵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袁存贵的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志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