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贤文、梁军得交通肇事转普决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九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转 普 通 程 序 决 定 书(2017)湘0181刑初257号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7]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贤文、梁军得交通肇事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被害人及家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且审理期限从即日起计算。审判长 :周更生书记员 :李静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第二款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