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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7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重庆安福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安福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7410号原告:重庆安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西物市场7-36#(6区2-90),组织机构代码78745099-5。法定代表人:陈荣山,该公司经理。被告: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江路创业中心206-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697532276M(3-1)。法定代表人:傅玉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四川蜀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刚,四川蜀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安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安福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安福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安福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安福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安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