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许友长;李惠蓉;洪炳乾;陈景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友长,李惠蓉,洪炳乾,陈景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民初576号原告:许友长,男,195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呈祥,晋江市金井华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钦,晋江市金井华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惠蓉,女,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洪炳乾,男,194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陈景儿,女,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许友长与被洪炳乾、陈景儿、李惠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钦、被告李惠蓉、洪炳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友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惠蓉立即偿还借款324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洪炳乾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李惠蓉因资金需要,于2012年2月18日向许友长借款324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并由洪炳乾提供担保,有李惠蓉、洪炳乾签署的借条为证。借款后,李惠蓉依约付息至2015年7月,后未再支付过利息,也未再偿还本金。因在本案中洪炳乾只是作为借款担保人,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许友长自愿放弃对陈景儿的诉讼请求。李惠蓉辩称,本案款项是由会仔钱转换成借款的,其是因为标了会仔钱后无能力支付会仔钱,故许友长才要求其签署了该份借条。洪炳乾辩称,根据李惠蓉实际需承担的责任,其同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许友长所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许友长与李惠蓉之间因借款而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许友长请求李惠蓉偿还借款,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因双方对于还款期限没有约定,许友长可以随时要求李惠蓉履行还款义务,许友长起诉之日可视为其向李惠蓉主张权利之日,故计算逾期还款利息的时间应以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16日起计算为宜。双方未约定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许友长要求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该利息计算方式符合法院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洪炳乾自愿对李惠蓉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因双方对担保方式并未做约定,应依法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故洪炳乾应对李惠蓉的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洪炳乾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李惠蓉追偿。因本案的借款人是李惠蓉,洪炳乾只是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洪炳乾的配偶陈景儿依法不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责任,故对许友长要求撤回对洪炳乾配偶陈景儿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李惠蓉尚欠许友长借款324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依法应当返还。洪炳乾自愿对李惠蓉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李惠蓉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惠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许友长借款324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洪炳乾对李惠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洪炳乾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李惠蓉追偿。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李惠蓉、洪炳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炳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清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