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民终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与余龙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余龙,石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长白山东路。负责人:林瑞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住吉林省延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龙,住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暾,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钢,住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丰,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龙、石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1民初7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116元,减半收取10058元,由上诉人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美审判员 全智光审判员 朴美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