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4民初3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马维与武汉欧亿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维,武汉欧亿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3426号原告:马维,男,汉族,1989年8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高,系湖北省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欧亿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第17幢4层1号。法定代表人:夏三先,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维诉被告武汉欧亿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维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 莉人民陪审员  汪大枨人民陪审员  张爱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