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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4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蒲文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蒲文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4818号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长城路渝津花园1幢1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3382947N。法定代表人:何超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华鑫,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蒲文昌,男,汉族,1939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蒲文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