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冯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21刑初117号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西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31日10时左右,被告人冯某某在阳西县溪头镇新城酒店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Q×××××的二轮摩托车从阳西县溪头镇往蓝袍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溪头镇宫花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冯某某驾车时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68.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入信息查询结果单等、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合理恰当,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岑 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利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