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2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196席三明与范满玉、陈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三明,范满玉,陈国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96号原告:席三明,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满玉,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陈国良,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席三明与被告范满玉、陈国良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席三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劲松代理审判员  邹江川人民陪审员  翟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