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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昆明高新白马广告有限公司与云南其林贞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高新白马广告有限公司,云南其林贞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1907号申请执行人:昆明高新白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麻园小区D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刘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强、许寒晨,实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其林贞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393号1幢1单元601号。法定代表人:王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华,云南刘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高新白马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其林贞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在富滇银行昆明老年支行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一个,账户余额不足,另已向被执行人执行了案款人民币3000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73894.6元,未受偿人民币43894.6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昆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