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3行审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邻水县国土资源局与邻水县翡翠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邻水县国土资源局,邻水县翡翠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603行审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邻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邻水县鼎屏镇挞子丘锦云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唐世清,局长。被执行人邻水县翡翠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丰禾镇新民路41、43号。法定代表人甘立明。申请执行人邻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邻水县翡翠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6年3月,被执行人邻水县翡翠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凉山乡拦马石村6组集体土地修建房屋、游泳池,实施乡村旅游建设。经邻水县土地测绘队实地勘测,违法占地3843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831平方米,游泳池占地3012平方米。被执行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在履行立案、调查程序后,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内容,并告知其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申请。因被执行人所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6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处于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对被执行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邻水县翡翠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843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邻水县凉山乡拦马石村6组;2、处邻水县翡翠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25元/平方米罚款,共计人民币96075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9月20日送达被执行人。在处罚决定书中,同时告知被执行人若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又未及时主动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和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和缴纳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且不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且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符合法定程序。本院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邻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邻水县翡翠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3843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邻水县凉山乡拦马石村6组,并缴纳罚款192150元人民币(含加处罚款96075元)”的申请。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邻水县翡翠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并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缴纳。审判长 肖 波审判员 胡全胜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丽丽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