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3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春维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维,华中师范大学北京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3868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维,男,汉族,1972年9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华中师范大学北京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吴敬东,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春维与华中师范大学北京研究院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华中师范大学北京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劲松审 判 员 韩毅强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深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