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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执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阮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02执1315号申请执行人阮熙,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城西长信汽车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嘉兴市怡南花园10号楼东南房屋。经营者:楼琴丽,女,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02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城西长信汽车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另查明,楼琴丽系嘉兴市南湖区城西长信汽车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城西长信汽车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经营者楼琴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48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童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