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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2刑初192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鼓检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西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先后在徐州市鼓楼区天齐路天马名烟名酒店、马场湖大新庄好运来超市等地,采取翻窗入室、掀瓦入室等手段多次盗窃,窃得现金以及香烟、饼干等财物,合计价值659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在徐州市鼓楼区天齐路天马名烟名酒店,采取翻窗入室手段,窃得刘某现金130元及苏烟牌软金砂香烟1条、中华牌硬盒香烟1条、苏烟牌硬七星香烟2条。经鉴定,被盗香烟合计价值1490元。2、2016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在徐州市鼓楼区马场湖大新庄好运来超市,采取掀瓦入室的手段,窃得侯某天山雪牌酸奶饮品原味发酵乳1箱、金锣牌金锣王火腿肠7袋、银鹭牌好粥道八宝粥1箱以及嘉士利牌甜薄脆饼干2箱。经鉴定,上述物品合计价值220元。3、2017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至徐州市鼓楼区某某小区48号楼203室,采取翻窗入室手段,窃得姜某家中部队作战靴一双。4、2017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至徐州市鼓楼区马场湖大新庄一厂房附近,采取顺手牵羊方式,窃得黑色飞鸽牌山地自行车一辆。后被告人张某骑该自行车至西阁街万鸿烟酒店,采取翻窗入室手段,窃得王某店内苏烟牌软五星香烟1条、中华牌硬盒卷烟1条、苏烟牌软金砂香烟2条及现金30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750元2017年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黑色飞鸽牌山地自行车一辆以及从西阁街万鸿烟酒店窃得卷烟4条被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侯某、姜某、王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指认作案地点照片、部分被盗物品照片、辨认笔录;被盗物品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其多次盗窃且有一次入户盗窃情节,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张某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