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刑更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方良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方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刑更13号罪犯杨方良,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于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侗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一监区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日作出了(2007)深中法刑二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方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以(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92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6月15日以(2012)粤高法刑执字第103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以(2014)贺刑执字第11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2030年8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认为,罪犯杨方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取得较好成绩,2016年获监狱年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杨方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证实以上事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提供了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年度表扬审批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呈报罪犯杨方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罪犯杨方良的报请减刑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杨方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杨方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2030年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永忠审判员 甘怀新审判员 王凯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吴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