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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砚华、李家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砚华,李家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628号申请执行人:王砚华,男,1975年2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李家勇,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王砚华与被执行人李家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鲁0782民初252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家勇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执行员  袁法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