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砚华、李家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砚华,李家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628号申请执行人:王砚华,男,1975年2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李家勇,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王砚华与被执行人李家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鲁0782民初252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家勇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执行员 袁法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