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4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泰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泰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赵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婷婷,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泰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清算组负责人:胡增瑞,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晖,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泰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6)沪0230民初4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事实也需重新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6)沪0230民初48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予以退回。法官助理吴嫒婷审判长 陈显微审判员 庄龙平审判员 肖光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嫒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