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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行赔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相爱与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相爱,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豫0928行赔初1号原告王相爱,女,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被告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住所地濮阳市濮上中路123号。法定代表人王国保,局长。委托代理人许飞,该局执法执纪监察室干警。委托代理人许正桥,该局社区警务大队干警。原告王相爱诉被告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行政赔偿一案,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相爱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丽军审 判 员  苏景民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