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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梅、杨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梅,杨蕤,杨悦,杨耀,杨水石,刘满娇,邱兵弟,杨翠娇,福州吉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139号申请执行人黄梅,女,197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申请执行人杨蕤,女,200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法定代理人黄梅,系杨蕤母亲。申请执行人杨悦,女,200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法定代理人黄梅,系杨悦母亲。申请执行人杨耀,男,201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法定代理人黄梅,系杨耀母亲。申请执行人杨水石,男,1954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申请执行人刘满娇,女,195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上述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钟元平,江西华瑞律师事务年律师���被执行人邱兵弟,男,1973年2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杨翠娇,女,197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州吉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大庙路河下街24号河下小区1号楼21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8306779-9。法定代表人蒋博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栾,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梅、杨蕤、杨悦、杨耀、杨水石、刘满娇与被执行人邱兵弟、杨翠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即(2014)汀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州吉安运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福州吉安运输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款215011元,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邱兵弟、杨翠娇支��,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邱兵弟房及小车(轮候查封),上述查封物暂无法处置,另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尚有128888.9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平审判员  吴许明审判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记员陈海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