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金昌市嘉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党兴龙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嘉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党兴龙,祁菊山,严兴伟,陈永霞,杜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执40号被执行人:金昌市嘉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化工循环园区。法定代表人:党兴龙,总经理。被执行人:党兴龙,男,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金川区上海路香格里拉小区C9栋1单元2楼202室。被执行人:祁菊山(党兴龙之妻),女,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城关镇中庄子村一社农民,住本市金川区上海路香格里拉小区C9栋1单元2楼202室。被执行人:严兴伟,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金市嘉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永昌县城关镇泰昌花园10栋一单元201号。被执行人:陈永霞(严兴伟之妻),女,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焦家庄乡南沿沟二社农民,住永昌县城关镇泰昌花园10栋一单元201号。被执行人:杜志明,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金川区恒昌花园秋月苑7栋3单元201号。本院在执行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的被执行人金昌嘉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党兴龙、祁菊山、严兴伟、陈永霞、杜志明交纳(2017)甘03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案件受理费59304元、申请执行费789.56元(总计60093.56元)。经查,被执行人金昌嘉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党兴龙、祁菊山、严兴伟、陈永霞、杜志明的所有资产在本院正在执行的(2017)甘03执70号案件中被全部查封并正在处置,本案执行标的将在该案执行款中优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执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军年审判员 陈兴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