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国江与董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江,董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1034号原告:李国江,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超等乡。被告:董波,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茂兴镇。原告李国江与被告董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李国江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国江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李国江负担。审 判 长 张祖军人民陪审员 何 龙人民陪审员 梁国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雪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