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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国江与董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江,董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1034号原告:李国江,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超等乡。被告:董波,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茂兴镇。原告李国江与被告董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李国江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国江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李国江负担。审 判 长  张祖军人民陪审员  何 龙人民陪审员  梁国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雪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