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正宇与禄劝茂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禄劝茂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76年11月4日生,云南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禄劝茂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禄劝县崇德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722430-X。法定代表人:汪开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禄劝茂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云0124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款及劳务费149,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40元,合计150,64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禄劝茂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进行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厚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