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181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范长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范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181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惠路28号。被执行人范长江,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范长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核实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向苏州市各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股票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可供执行;经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经向苏州市各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苏州市沧浪区法院(2009)沧民二初字第0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建庚审判员 邵昌生审判员 朱勇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