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芹芳与被执行人张春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芹芳,张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143号申请人:冯芹芳,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城县甲马营镇西口村。被执行人:张春成,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马家海子小区14号楼2单元20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芹芳与被执行人张春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王中红审判员 刘世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