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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芹芳与被执行人张春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芹芳,张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143号申请人:冯芹芳,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城县甲马营镇西口村。被执行人:张春成,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马家海子小区14号楼2单元20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芹芳与被执行人张春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王中红审判员  刘世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