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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梁永仓与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仓,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770号原告:梁永仓,男,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拉萨市,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杰,拉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维,拉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达瓦次仁,该支队队长。原告梁永仓与被告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梁永仓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该项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永仓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梁永仓负担。审判员  高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德 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