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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芝华与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南川区供电公司、隆化职中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芝华,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国家电网重庆南川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南川隆化职业中学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758号再审申请人:杨芝华(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园路**号。法定代表人:郑泽中,该办事处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电网重庆南川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渚堰塘市场*号。法定代表人:邓渝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川隆化职业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东环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学校校长。再审申请人杨芝华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简称西城街道办)、国家电网重庆南川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川供电公司)、重庆市南川隆化职业中学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3民终31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芝华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引起的纠纷,一审裁定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错误,二审法院没有依法纠正不当。本院经审查认为,杨芝华以西城街道办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是自己强制其退出土地并损毁其地上附着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南川供电公司建设的变电站没有达到安全距离,产生辐射、噪音和无线电干扰,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对其身体造成损毁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其地上附着物损失、医疗费用及误工损失。因此,杨芝华起诉西城街道办是基于其强制执行行为,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杨芝华与南川供电公司的纠纷已由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做出(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94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杨芝华又以同样事实与理由和诉讼请求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杨芝华起诉重庆市南川隆化职业中学校,但并没有列明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一审裁定对杨芝华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故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芝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审 判 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