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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行申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齐秀功、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齐秀功,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申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齐秀功,女,193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郑坝街**号。法定代表人朱万春,局长。再审申请人齐秀功因诉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乐山市社保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1行终6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齐秀功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没有进行庭审质证和辩论;乐山市社保局提交的证据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一审法院据此作出裁定对齐秀功有失公平公正。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并改判支持齐秀功在一审、二审中的请求。本院认为,行政赔偿成立的前提是被诉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或者被撤销,由于齐秀功诉乐山市社保局给付被扣发养老金一案已被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因此齐秀功一并提起的要求赔偿因扣发养老金造成损失的附带行政赔偿请求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齐秀功申请再审时称,一审法院没有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该理由与一审庭审笔录载明事实不符,且该笔录有齐秀功的签名,故齐秀功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齐秀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齐秀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欧阳丹东审判员 程  刚审判员 王 轶 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卓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