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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3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四川德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军建烧伤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德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军建烧伤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323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德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川。被执行人成都军建烧伤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政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994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四川德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军建烧伤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本院作出(2016)川0107民初5810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成都军建烧伤医院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成都新鸿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限额370775.5元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成都军建烧伤医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军建烧伤医院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成都新鸿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361828.50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华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