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7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无锡锡钻地质装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伯瑞英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锡钻地质装备有限公司,北京伯瑞英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847号原告:无锡锡钻地质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张世文,无锡锡钻地质装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伯瑞英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杨纯,北京伯瑞英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锡钻地质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伯瑞英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锡钻地质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京伯瑞英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4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无锡锡钻地质装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北京伯瑞英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雅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