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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黄斌与邹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斌,邹奎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民初2367号原告:黄斌,男,1987年7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邹奎,男,1981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黄斌与被告邹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明艳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水泥运费款493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中旬,被告与原告就运输水泥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帮被告运输水泥,被告支付水泥运费。2017年3月16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水泥款49300元,约定支付期限为2017年3月31日前。欠款期限到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水泥运输款49300元。被告邹奎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条一张,该证据合法有效,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该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7年3月16日写下欠条,欠原告水泥运输款49300元,双方约定支付期限为2017年3月31日前。付款期限到后,被告至今未履行欠款支付义务。现被告尚欠原告水泥运输款493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第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本案中,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及时支付原告欠款。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水泥运输款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邹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斌欠款49300元。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元,由被告邹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明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