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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4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裴中心与陈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中心,陈长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570号原告:裴中心,男,1969年5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陈长华,男,196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裴中心诉被告陈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裴中心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中心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原告裴中心负担。审判员  赵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