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4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裴中心与陈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中心,陈长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570号原告:裴中心,男,1969年5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陈长华,男,196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裴中心诉被告陈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裴中心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中心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原告裴中心负担。审判员 赵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