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卫平、张育林与被执行人周文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平,张育林,周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2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王卫平,男,汉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甘肃省武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申请执行人;张育林,男,汉族,1987年10月3日出生,甘肃省武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执行人:周文庆,男,汉族,1981年7月22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文化程度不详,个体户,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王卫平、张育林与被执行人周文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宁022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周文庆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卫平、张育林欠款457688元,案件受理费8245元。申请执行人王卫平、张育林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6889元,执行标的4728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文庆现下落不明,我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周文庆名下车牌号为宁A919**号、宁AAB5**号轿车车辆户籍,该车辆未查找到。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周文庆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河西路银大安鑫花园5号楼4单元102室房屋一套。经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周文庆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委托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分局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周文庆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文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听取其意见,现申请执行人王卫平、张育林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周文庆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属于执行不能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波审 判 员 张延君代理审判员 魏恺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柯娜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