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与XX、关淑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XX,关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主要负责人:王晓明,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华山,职务信贷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健,职务信贷员。被执行人:XX,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关淑艳,女,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与被执行人XX、关淑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关淑艳在银行的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旭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公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