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4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胜林与杨海东、魏日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林,杨海东,魏日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187号原告:王胜林,男,汉族,1965年1月1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杨海东,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魏日超,女,瑶族,1982年6月13日出生,住广州省深圳市盐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林诉被告杨海东、魏日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胜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元,减半收取18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志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