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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4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胜林与杨海东、魏日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林,杨海东,魏日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187号原告:王胜林,男,汉族,1965年1月1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杨海东,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魏日超,女,瑶族,1982年6月13日出生,住广州省深圳市盐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林诉被告杨海东、魏日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胜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元,减半收取18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志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