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叶存忠与闵青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存忠,闵青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468号原告:叶存忠,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被告:闵青山,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原告叶存忠与被告闵青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叶存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存忠与闵青山庭外达成和解,叶存忠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存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叶存忠负担。审判员 杨维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