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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志雷与王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雷,王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892号原告:张志雷,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被告:王锋,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原告张志雷与被告王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志雷负担。审判员  于占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真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