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1行审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冠畅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冠畅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1行审7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西青道409号增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1115565288046。法定代表人:李之耀,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克超,该局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强,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天津市冠畅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315号金盛经贸公司院内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83262204B。法定代表人:刘冠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青]劳监理字[2016]第89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依据[西青]劳监理字[2016]第89号行政处理决定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拖欠工人工资273388.34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执行前的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法庭提交了[西青]劳监理字[2016]第89号行政处理决定案卷作为证据。本院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内的劳动监察工作主管的职责。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拖欠工人工资的违法行为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和送达等法定程序。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青]劳监理字[2016]第89号行政处理决定主体合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向其依法进行执行催告后,仍拒不履行处理决定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西青]劳监理字[2016]第89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玉杰审 判 员  薄 娟人民陪审员  张学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德鑫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