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唐振家与陈婷王蔚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振家,王蔚心,陈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1745号原告:唐振家,男,195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渭川,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蔚心,女,195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陈婷,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印,重庆大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振家与被告王蔚心、陈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唐振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振家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