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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01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王设英与谢健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设英,谢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特2号申请人:王设英,女,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阿勒泰三矿退休管理站工作人员,住阿勒泰市。被申请人:谢健,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王设英申请谢健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王设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设英撤诉。审判员  贾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