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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民初5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胡前云与朱剑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前云,朱剑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初5453号申请人:胡前云,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朱剑宇,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原告胡前云与被告朱剑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前云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剑宇的银行存款44400元(开户行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密云公园街支行,账号为×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密云塘子营业所,账号为×2),并提供其名下车牌号为×的北京现代牌小汽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前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胡前云名下车牌号为×的北京现代牌小汽车。二、冻结被申请人朱剑宇的银行存款四万四千四百元(开户行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密云公园街支行,账号×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密云塘子营业所,账号×2)。保全费四百六十四元,由申请人胡前云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寻朝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商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