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耀文与张树臣交通事故责任���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耀文,张树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王耀文,男,1980年12月7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张树臣,男,1975年10月16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执行申请人王耀文依据本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吉农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树臣给付赔偿款132.087.2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邮寄费162元,并���担本案件执行费18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执行:1向被执行人张树臣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王耀文与被执行人张树臣交通事故纠纷执行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2、被执行人张树臣按判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耀文赔偿款132087.2元,(己给付53.000.00元)案件受理费2700,邮寄费162.00元。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申请执行人王耀文同意被执行人张树臣于2017年6月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耀文人民币2000.00元(己履行完毕)。2017年11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耀文人民币10,000.00元。2018年1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耀文人民币23.000.00元。共计35,000.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王耀文全部放弃追偿,不再索要。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王耀文承担。3、如被执行人张树臣未按本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王耀文可按原判决恢复执行。综上,本院对本案申请执行人王耀文与被执行人张树臣交通事故纠纷执行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表示认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