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824黄玉珍与赵奎、寿县天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珍,赵奎,寿县天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824号原告:黄玉珍,女,194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卿、陈广,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奎,男,199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寿县天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法定代表人:姚大顺。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25层02-06房。负责人:王经纬,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黄玉珍与被告赵奎、寿县天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黄玉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奎、寿县天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珍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玉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