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9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30号。法定代表人:李立刚,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法定代表人:范秉勋,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7983号,向本院提起上诉。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电梯安装施工是建筑工程施工的组成部分,故本案案由应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主张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