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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执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东安区盛杰鞋业、姜玲与被执行人曲成、万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市东安区盛杰鞋业,姜玲,曲成,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东安区盛杰鞋业,经营者姜盛杰,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申请执行人:姜玲,女,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东安区盛杰鞋业实际经营者,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代理人:张立红,黑龙江牡丹江市东安区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小平,黑龙江牡丹江市东安区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曲成,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城区。被执行人:万红,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东安区盛杰鞋业、姜玲与被执行人曲成、万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黑1083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曲成、万红欠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盛杰鞋业、姜玲鞋款45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955元由被告曲成、万红负担,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曲成、万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东安区盛杰鞋业、姜玲暂不要求评估、拍卖所查封被执行人曲成、万红的房屋,并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友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王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思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