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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盟广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南京沐润酒店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盟广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南京沐润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465号申请执行人:盟广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华江路129弄7号楼4层4096室。法定代表人:陈安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浩洋,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沐润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81号。法定代表人:朱生宏,该公司董事长。盟广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南京沐润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沪仲案第0482号裁决,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沐润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盟广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第0482号裁决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红兵审 判 员 沈晓蓓审 判 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徐忠华书 记 员 杜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