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融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融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92号原告:重庆融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南路3号4幢负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54092832Q。法定代表人:袁建国,重庆融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科亮,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522862。法定代表人:陈德祥,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根,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光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融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融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30元,减半交纳371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融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