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对高兴华判罚金一审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高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63号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被执行人:高兴华,男,汉族,1973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高兴华罚金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宝东审判员 郑 飞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敬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