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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3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勇与蒋运林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蒋运林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3568号原告:李勇,男,汉族,1974年12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孙会,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运林,女,汉族,1974年8月29日生。原告李勇诉被告蒋运林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案件后,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予交纳案件受理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文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盼 百度搜索“”